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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遭受损害的患者与医疗机构往往处于不平等地位,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医患矛盾,听听湛江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怎么说。
 
 
Q医务人员及机构有哪些义务?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3.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以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时,应当及时提供;
 
4.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5.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Q发生医疗损害后责任谁来承担?
 
1.通常情况下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下,患者向人民法院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人员具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证据。
 
PS:后两项无法提供的,患者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时无需提交医疗机构或其人员具有过错的证据。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②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③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等。
 
Q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必须要患者或家属明确同意吗?
 
原则上必须,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1.近亲属不明的;
 
2.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3.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4.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因药品、医疗器械等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可以要求医疗既有承担责任吗?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PS:患者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Q哪些事项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7.其他专门性问题。
 
 
 
Q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有何不同?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程度、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原因力大小),以及因医疗损害发生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活动。
 
湛江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建议:
 
1.发生医疗损害,建议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收集证据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避免过激行为;
 
2.如有需要,及时申请鉴定;
 
3.建议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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