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医疗事故律师

HOTLINE

15812387306
无法在这个位置找到: left.htm

湛江医疗美容纠纷律师

主页 > 湛江律师 > 湛江医疗美容纠纷律师 >

湛江专门打医疗事故的律师发表关于医患纠纷案件的几点浅见
 
一、典型案例
2020年4月10日,吉某某因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住到被告医院ICU病区。次日11时许,吉某某从二楼病房窗户坠下,导致身体多处骨折,继续在该院ICU病区住院,共计71天,其间医药费用共计76719.49元。后经协商未果,吉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8216.7元。
 
 
二、相关规范
医患纠纷近些年来时有发生,为解决好医患矛盾,国家也相应出台多部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比如《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篇、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相关法律规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但是法律毕竟存在滞后性、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能得到令双方均满意的结果,那么随着时代的发展对医患纠纷的调解机制也应给予更多的关注。
 
三、湛江医疗事故纠纷律师进行案件分析
1、首先确定案件责任:如果本案吉某某在入院时,医院已知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同时符合ICU全天候照料条件,那么医院就应该对其人身安全尽到全面保障的义务,如果以上两个条件不同时满足,那么医院只需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
2、其次案件中对行为人行为的认定,本案吉某某属于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医学解释: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持久性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才属于重性精神障碍。如果是突然受到精神刺激,出现短时间精神异常、短时间恢复到正常精神状况都可称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那么其对跳楼行为的自主认定能力是否完全丧失有待鉴定,如果不存在完全无法控制自身行为的障碍那么吉某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责任比例需经过鉴定和论证后确认;
3、本案适用侵权责任认定还是违约责任认定,需要看住院期间吉某某是否与医院存在看护合同(纸质、口头约定均可),存在看护约定那么约定的安全保障条款就对医院产生约束力,未尽到条款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看护约定,那么以医院未尽安保义务为由,追究其侵权的责任;
4、最后新实施的民法典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分担损失(平均分配责任);
5、调解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主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
 
四、处理结果
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接案后组织调解,吉某某认为被告ICU病房是24小时看护,家属无法进入,在治疗期间被告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自己摔伤,应赔偿所有损失。而被告某医院认为其不知道原告属于精神障碍患者,消防部门也不允许窗户安装防护网,其无法预知原告的跳楼行为,只同意适当补偿部分医药费。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原告申请鉴定,经过鉴定部门鉴定认为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经法官两次组织调解,被告医院考虑到原告的家庭情况及处境,同意平等担责,扣除原告医药费76719.49元后,补偿原告住院期间各项费用11610元。
 
五、相关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地址:     座机:    手机:15812387306
版权所有::湛江医疗事故律师 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湛江12348    ICP备案编号: